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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外资并购的另一面0焊锡膏

发布时间:2022-11-29 21:45:19 来源:耀龙五金网

限制外资并购的另一面

8月8日,广受关注的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》终于由六部委局联合发文出台,以代替原来的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》。

仔细看一下《规定》的内容就会发现,这是在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对外资并购进行产业限制之外,又以保护“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”和反垄断审查的名义,将外资排除在对很多“好”企业的并购之外,并且从规模上对外资并购进行限制。联系到近来某些人士的“经济安全论”,我们认为,《规定》不应该受这些不当言论的影响和左右。

比如,根据《规定》第12条,外资并购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将受到审查和限制。

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包括外资并购在内的各种交易,都是交易双方之间的理性行为,这种理性就包括对于被并购企业的商誉——也就是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。只要交易按照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进行,交易结果一定是合理的,一定会体现出商誉的价值。现在的美国第三大银行摩根大通,就是过去十几年间美国7家银行合并的产物,包括著名的曼哈顿银行、化学银行、第一银行等等,这些名字如今都已经消失,不再体现在“摩根大通”这个名字中,但是在合并过程中它们的商誉都充分体现在交易价格中。

当国内的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受到这样的保护时,不能不考虑到,在某些时候,对某些企业来讲,一方面这会成为这类企业的管理者出于保护自己饭碗的忧虑,而拒绝通过并购提升效率的保护伞;另一方面,有了这个限制,当它们急需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来维持生存时,会不会因为守着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“牌坊”而只能像“王麻子”剪刀那样坐以待毙?再者,无论如何我们要看一下,对诸如一些包子、烧饼、烧鸡、鞋店、绸缎庄,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对这些“中华老字号”的并购需要拉一张严密的保护网,又有什么理由取消掉这些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而决定合资与否的权力——在更多的情况下,我们的老字号们现在面临的不是跟不跟洋人合资的问题,而是是否还能凭借自己的悠久商誉存活下去,或者是否能寻找到真正看中这些商誉的投资伙伴的问题。这也怕那也怕,总不成比如狗不理包子如果被外资并购,它的味道就会变成麦当劳?

此外,根据《规定》第51条和第53条的内容,反垄断审查很可能成为国有企业垄断的保护伞。

《规定》第五章是反垄断审查,我们认为这很有必要。市场经济就应该实现公平竞争,防止通过垄断攫夺利润。但是,如果以限制垄断的名义来限制外资并购的规模,或者限制外资通过产业整合来提升效率的做法,则是另外一回事。

在中国,以往由于对一些行业的准入限制,已经导致了竞争不充分,很容易出现行业寡头垄断的情形,其特点往往是几家国有企业占据了行业前几名,这前几名又占据了行业规模的绝大部分。按照《规定》第51条和第53条的要求,外资进入这样的行业将面临门槛,即使它们在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范围之外。其实,在这种情形下,不管外资并购与否,垄断早已存在,只不过是国有垄断而非外资垄断而已。对这些垄断性国企的利润来源及其合理性,实际已不用再多分析了,大家心知肚明。现在的规定,实质上是以限制外资垄断的名义来保护国有垄断。而在另一方面,其实,越是寡头垄断的行业,通过合资、并购等途径,加以整合提升效率的空间越大,而对它们在合资并购方面的阻碍,对它们的发展——提高国有企业利润水平,提高国有资产对国家的利益贡献——并不见得有利。

通过这几条规定,外资的并购活动空间将被大大压缩。在中国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、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之际,在全球的FDI越来越体现为兼并收购的大背景下,为何会出台这样的规定?这是不是受到了前一段时间某些人士以“经济安全”的名义反对外资并购的言论影响,从而使得市场经济下正常的经济行为蒙上了太多的政治色彩,被放在了是否存在“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”的显微镜下?但是,什么是“影响经济安全因素”,并没有谁给出过明确的界定。这时候,就要当心一些人或者利益集团打着“保护国家经济安全”的名义,而为自己或者小圈子、大圈子的种种私利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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